一个强迫其成员接受习俗和传统的社会很可能会陷入一种荒谬的一致性,从而剥夺了自身促进社会进步的能量和活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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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种公正进路:第一种认为公正意味着使功利或福利最大化—为了最大多数人的最大幸福。第二种认为公正意味着尊重人们选择的自由—或者是人们在自由市场中所做出的实际选择(如自由至上主义者们的观点),或者是人们在平等的原初状态中,所可能做出的假想的选择(如平等主义者的观点)。第三种进路认为,公正涉及培养德性和推理共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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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康德不仅反对功利主义作为个体道德的基础,也反对它作为一项法律的基础。他认为一种公正的宪法应当力图使不同个体的自由能够相融合。它与功利最大化没有关系,后者“绝不能干涉”基本权利的规定。由于人们“在幸福的经验性目的及其构成上,有着不同的观点”,因此,功利不能作为公正和权利的基础。为什么呢?因为如果将权利建立在功利的基础之上,那么,就会要求这个社会来肯定或接受某一种幸福观而不接受另外一些;将整个宪法都建立在一种特定的幸福观(如大多数人的幸福观)之上,就会给其他人强加一些价值观,这就没有尊重每个人追求他自己目的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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仅仅因为某物给很多人带来快乐,并不能使它成为正当的。仅仅根据大多数人(无论数量有多大)喜欢一种法律(无论有多强烈)的这样一个事实,并不能使这个法律成为正当的。